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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按《关于开展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诚信档案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1〕490号)对深圳市环评单位进行核查,通报批评117家环评单位,深圳117家环评单位黑名单如下表。
《深圳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22年4月):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排污登记管理。实行排污登记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省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应对工作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工作组通常分为综合协调组、污染处置组、专家咨询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等。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与强制维护实施办法》《深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结合深圳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实际,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4部法律、规章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
深圳市《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了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上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企业需要公开的企业应披露环境信息。
适用于生产经营场所位于深圳市已完成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的区域,依据《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深府规〔2022〕2号)实施清单管理,且根据《深圳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属于登记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
2018年生态环境部、卫生健康委共同发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公告 2019年 第4号),规定二氯甲烷、甲醛、三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乙醛、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属于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
根据《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建设实施方案》(深环〔2021〕212号),我局拟在全市范围内征集第二批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征集的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包括区域、园区、社区、校园、建筑、企业等六大类型。试点项目需具备较大的减排潜力或较好的低碳基础,具有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深圳市2021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的公告: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碳排放管控单位共计750家。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碳排放权交易履约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市碳排放管控单位报送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30日。管控单位应按时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盖章的增加值专项审计报告(报告内容包含附件2增加值台账计算表),其中原有管控单位报送2021年度数据,新增管控单位报送2018-2021四个年度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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