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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预评价、职业卫生现状评价、职业卫生三同时验收介绍

 2023-11-15        372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国家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本文专门进行了整理归纳,以便为相关业务工作人员提供一定帮助和参考

必懂这几个概念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工作场所,是指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场所。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是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中所列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的用人单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各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分类管理目录作出补充规定。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请输标题

一、有关评价的法律依据及相关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应当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

 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与职业病防治法不一致)

 第二十六条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一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三)《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第二十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建设单位可以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安全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合并出具报告或者设计,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安全设施一并组织验收。

(五)相关要求

 1.评价的分类: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卫生的评价均须形成评价报告书,分别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书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频次为每个项目只做一次。

 2.报告编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目前主要编制方式有三类,一是建设单位,二是中介服务机构,三是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单位;

 3.报告的评审:由用人单位组织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5号令14条);

 4.报告书中涉及到的须要由相关机构提供的检测或体检报告必须由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许可或备案的资质证明才有效。这类单位有职评、职健、放职、职诊等。

(六)主报告内容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主报告章节与内容组成:1.建设项目概况:包括拟建项目名称、拟建地点、建设单位、项目组成及主要工程内容、岗位设置及人员数量等。对于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还应阐述建设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基本情况以及工程利旧情况。2.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防护措施评价:概括拟建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存在的作业岗位、接触人员、接触时间、接触频度,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及导致的职业病等。针对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给出拟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及其合理性与符合性结论;针对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给出拟配备的个体防护用品及其合理性与符合性结论;针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给出拟设置的应急救援设施及其合理性与符合性结论;按照划分的评价单元,针对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给出在可研条件下各个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期浓度(强度)范围和接触水平及其评价结论。3.综合性评价:给出拟建项目拟采取的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辅助用室、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卫生专项投资等符合性的结论,列出其中的不符合项。4.职业病防护补充措施及建议:提出控制职业病危害的具体补充措施;给出拟建项目建设施工和设备安装调试过程的职业卫生管理措施及建议。5.评价结论:确定拟建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给出拟建项目在采取了预评价报告所提防护措施后,各主要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预期浓度(强度)范围和接触水平,明确其是否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二、有关设计的法律依据相关要求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八条 除国家保密的建设项目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告栏、网站等方式及时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承担单位、评价结论、评审时间及评审意见,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时间、验收方案和验收意见等信息,供本单位劳动者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查询。第十五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第十七条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完成后,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者较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评审,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工作,并形成评审意见。【重大变更】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在完成评审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应当编制验收方案。(二)主报告内容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主要章节和内容:1.概述:包括任务来源及目的、设计依据、设计范围和设计内容。2.建设项目概况:包括建设项目名称、性质、规模及在同行业中的水平、建设地点、建设单位、自然环境概况、项目组成及主要工程内容、生产制度、岗位设置、建筑施工工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职业卫生“三同时”执行情况等。3.工程分析:包括总平面布置及竖向布置、主要技术方案及生产工艺流程、原辅材料及产品情况、工艺设备布局及先进性、建(构)筑物及建筑卫生学、辅助设施等。5.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及危害程度预测。4.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依照设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对建设项目应采取的构(建)筑物、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辅助卫生设施等进行设计,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投资进行预算。5.预期效果评价:结合现有同类生产的检测数据、运行管理经验,对所提出的各项防护措施的预期效果进行评价,预测建设项目建设投产后作业场所中各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能否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三、有关检测的法律依据相关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一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以高毒物品目录(2003年)为依据,共54种,常见的有盐酸、氨、汞等)

 (三)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2021)5号,用人单位分为职业病危害危害风险严重和职业病危害危害风险一般两类

 1.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现状评价只适用于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的用人单位。(现状评价≠“三同时”)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2.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含检测)

四、有关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1.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2.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3.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4.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5.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三)《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4.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现状评价的。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1.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3.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4.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或者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

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未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的;

3.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对变更内容未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的;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或者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书面报告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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