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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生产经营场所位于深圳市已完成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的区域,依据《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深府规〔2022〕2号)实施清单管理,且根据《深圳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属于登记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
洁生产审核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政府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全市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和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2021年6月29日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在已经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的区域,纳入重点项目名录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纳入重点项目名录的建设项目无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加强生态环保行业组织低碳专业服务能力建设。加强碳减排信息服务。举办碳达峰碳中和论坛和交流活动。加强碳减排团体标准体系建设,开展节能环保设备、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低碳运行服务、低碳咨询服务等评估认证。开展减污降碳协同项目示范,推广节能减排降碳协同增效技术装备和服务。围绕高污染高耗能行业需求,开展供需对接服务。围绕绿色低碳发展,为企业和金融机构搭建对接服务平台,组织低碳专业技术人才培训。倡导绿色办展办会,推广绿色环保、节能低碳生活消费方式。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碳排放权交易履约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市碳排放管控单位报送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30日。管控单位应按时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盖章的增加值专项审计报告(报告内容包含附件2增加值台账计算表),其中原有管控单位报送2021年度数据,新增管控单位报送2018-2021四个年度数据。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深圳市2021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的公告: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碳排放管控单位共计750家。
根据《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建设实施方案》(深环〔2021〕212号),我局拟在全市范围内征集第二批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征集的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包括区域、园区、社区、校园、建筑、企业等六大类型。试点项目需具备较大的减排潜力或较好的低碳基础,具有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
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工业废气净化设施(含除尘装置)、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设施可能发生的中毒、窒息、溺水、爆炸、坍塌、触电、机械伤害和高处坠落等事故,以及上述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措施。
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在本市主要路段和市容景观道路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设置围挡,其高度不得低于2.5米;在其他路段设置围挡的,其高度不得低于1.8米;施工工地地面、车行道路应当进行硬化等降尘处理;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等易产生扬尘的设备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的尘埃;
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在已经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的区域,按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制定需要开展环评的重点项目名录,未纳入名录的建设项目简化或豁免环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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